在实务中,想必财务小伙伴们经常会遇到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样的情况。
以“四流一致”的观念来看,这么乱的操作,发票到底应开给谁呢?会计在收到发票时,又要注意什么呢?
一、发票有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二、税率适用是不是对的?
三、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是不是相符?
四、笼统的开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发票一律不行!
五、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一律不行!
六、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外加盖上发票专用章,A4纸自行打印的一律不行!
例如:在文具店里,买了一些签字笔、笔记本和书架什么的。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才行!
七、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其它途径开具的清单无效!
税局回复: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 发票应该开给谁?
对于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开给谁?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早已明确回复了,具体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给虚开下了定义。解释的第一条规定: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注意以下发票都不能报销?
公司都有自身业务,有出货必有进货,有销售必有购进,有收入必有销售。由此,出现采购、物流/货流、开票、收付款等相关流程。也就是流向不一的体现。
何为“四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劳务、服务)、合同流都完全一致。具体如下:
货物流:销售方-购买方 发票流:开票方-受票方 资金流:收款方-付款方 合同流:甲方-乙方
对于四流一致相关规定,可以从2个方面去运用及应对:
1995年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三)款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可见,有人产生这样的误解:购买方取得的专票抵扣进项,四流必须一致,否则不能抵扣;甚至与合同不一致, 是属于虚开,更不能低抵扣。
从这2点来看,并不是这样的。
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实现三流一致。结合文件规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收款方和开票方一致才能抵扣。也有收款方和开票方不一致,也能抵扣。比如,企业向农户采购农产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付款方向收款方开票)、收款方向税局代开发票等特殊情况抵扣进项。因此,开票方不属于收款方,这就属于三流不一,是符合有关规定,并非三流必须一致,才能抵扣进项。很多人误认为,付款账户不是公司单位账户,是不能抵扣的。出现这样的疑问:出差产出的住宿费进项抵扣中的付款人是个人,不是公司单位对公账户,能抵扣吗?是不是需要以公司对公账户付款才允许抵扣?在之前税局已答复: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住宿费符合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抵扣做出限制性规定。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一些可能无伤大雅,但也有一些问题是非常致命的,一旦发生会对企业造成巨大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在实际工作中,假发票是一时疏忽就容易跌大跟头的重要问题,作为财务人员或是老板,如何分清真假发票,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也就成了必修课。
一、假发票就在我们身边去年,珠海警方查获一起假发票大案,犯罪团伙虚构了“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还研发了一款“开票软件”配备了完整的数据库,制售的假发票与真发票极其相似。这起案件涉及假票数量110万余份,票面总金额超过350亿元,受票客户共约24.8万家,遍及全国30余个省份。除了这类大型制假售假团伙,我们也常常能在路边、网上收到各种兜售、代开发票的宣传。在假票泛滥的环境下,财务人员对自己经手的发票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辨别,有问题的发票一定不能报销入账。我国实行“以票控税”,因此发票是重要的原始凭证,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一旦使用假发票都要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因此学会识别假发票就显得格外重要了。那么如何分辨发票的真伪呢?今天就来介绍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方法。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上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19年一季度起取消了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此外,如果对发票的真实性存疑还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增值税发票信息。1、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复合纤维纸,鉴定方法主要为:①从纤维条处撕开,查看纤维条是否夹在发票纸张中间;2、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使用干式复写纸,鉴定方法主要为:在书写或机打发票后,背涂颜色是否具有一次性转移功能。为了避发票真假不明、追责困难,所有报销票据都尽量要求经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并严格执行。 三、违规操作真发票也变成假发票除了一些一看就知道来源不靠谱的发票以外,还有一些兜售发票的人会卖“真发票”,这些“真发票”如果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核真伪,发现提示是“合规发票”。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得的发票很大几率是假发票,就算一开始好像是真的,后来也会“变成”假发票!这种“真变假发票”通常是这样诞生的——兜售发票的团体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实际上,这些发票并不存在任何“经营行为”。这种空壳公司申购了一定数额的发票,并将发票倒卖给其他人,虽然这种发票本身是真的,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核时也不会提示是假发票,由于这家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发票与真实经营业务往往是不符的。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出发票的6个月后会进行稽核,一旦发现发票不合规范,国税总局或分管税务机关的网站上,就会把这一类发票列为失控发票。这时,当购票人去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验证的时候,就会发现之前的真发票,现在会提示是“假发票”了。这类空壳公司通过在短期内存续期间领票、开票,虚假纳税申报,有些甚至干脆不申报或直接跑路失联,购买使用这种发票无疑是埋下了定时炸弹。因此财务人员和老板们在发票问题上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仔细核查,小心被假发票骗到。另一方面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从非常规渠道购买来历不明的发票的使用,即使这张发票“好像”是真的,以免惹祸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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